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0号)文件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效能昆明”建设活动的决定,加强和改进政府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政府决策水平,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昆明市行政机关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昆明市行政机关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办法》、《昆明市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和《昆明市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务求取得实效。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行政机关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0号),提高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效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行政机关工作效能,提升政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由各级政府负责。在具体实施中,重大项目稽查的审计工作由政府审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审计和评价由政府审计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重点工作督查由政府督查部门牵头并组织实施;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绩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制定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开展稽查的实施意见,财政部门应制定对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审计部门应制定对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审计的实施意见。
第四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要工作的实施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别报送本部门实施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审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政府报告1次行政绩效管理检查评价结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20个重大建设项目,昆明市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施跟踪检查制度,每年选取不低于50%的数量开展稽查和审计。审计部门负责落实项目必审制度和跟踪审计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执行效率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立和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制度;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资金安排、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问效;监察部门协助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