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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五、医院制剂制定和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统筹地区在征求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或更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性医院制剂目录。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性医院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直管单位的定点医院制剂目录和支付办法由省厅制定。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通用名称之间的对应工作,省厅统一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统一药品编码,各市局到省医保中心药品数据库中下载编码数据,统一使用。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另行制定药品目录和扩大支付范围。
  六、进一步完善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七、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在定点服务协议中明确相应的处理措施。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八、加强《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管理。通过统一药品编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对《药品目录》内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各地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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