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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10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组织专家进行药品遴选,制定了《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药品目录》的重要意义。调整制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药品目录》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方面共同贯彻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的适用范围。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的主要内容。《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药品目录》的使用和管理。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统筹地区确定的支付比例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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