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听证报告》等样式(略)
二○一○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前,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同级政府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政府督查机构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