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10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强化行政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方式:
(一)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认定;
(二)评标委员会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招标投际活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程序可以依照利害关系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启动,或者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启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依法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