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建设的决定

  (十二)加快推进江河堤防治理工程建设。继续推进怒江、澜沧江等大江大河,南盘江、南汀河、龙川江等重要支流,以及国际界河和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加大对城市周边、村庄附近的江河、湖堤、坝塘的险情排查与修复力度,力争到2015年完成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整治87条 (段),基本消除江河堤防隐患问题,以提高重点城市和农村集镇、粮食主产区的防洪保障能力。
  四、改革创新水利科学发展体制机制
  (十三)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围绕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鼓励地区间开展水权交易,建立州(市)、县(市、区)两级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建立完善区域及行业用水考核体系;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加强水功能区达标监管,把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和排污总量纳入对各级政府的工作考核内容,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强化水能资源管理,积极探索水能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
  (十四)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由农村水利向统筹城乡水务转变,由工程水利向资源环境水务转变。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创新运行机制、构建政策法规体系,“十二五”期间,全省县级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完成率达到80%以上。以保障城市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安全为重点,制定水务统一规划,统筹配置地表地下、城市农村、区外区内水源,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水务投融资体制,建立企业化管理、产业化发展的水务运行机制。
  (十五)深化水价改革。建立有利于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障水工程正常运行的水价机制。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逐步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定额灌溉、节约转让、超额加价的运行机制,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农用水收费机制,提高水费收回率。
  (十六)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巩固已有改革成果,进一步理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着力完善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增强水管单位自我发展能力,确保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建立产权明晰、投入多元、社会化服务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启动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保 2012年完成改革任务,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上、长受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