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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有关规定,严格预售条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防范预售风险。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预售价格发生变动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

  (四)加强交易秩序监管。建立健全规范的投诉处理制度、现场巡查制度和市场分析制度,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以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销售或变相销售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投机炒作、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规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资格。

  (五)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按照全过程监管原则,严格督促检查和项目监管,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动态,保证住房质量和安全,让购房者及被保障对象住放心房、安心房,切实减少因质量安全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六)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及时组织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使用、规划执行、施工质量、市场预售、合同履行、税费缴纳等方面的内容,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结果于2010年6月15日前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以便6月底前上报国务院。

  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年-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于2010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其中2010年应完成12万套保障性住房、7.9万套棚户区改造(其中工矿企业棚户区3.1万套、垦区2.39万套、林区0.8万套)及0.81万套公共租赁房的建设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产业园区和社会单位利用闲置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产业。

  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引导城镇居民根据自身居住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理性消费,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合理定价、依法销售,营造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解读国家和我省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全面报道我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宣传我省优秀房地产企业认真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先进事迹,为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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