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引导和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做好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是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完善调控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
按照省级负总责、州市抓落实的工作原则,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组织协调。省级成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统计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银监会云南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协调领导小组,采取定期召开会议等形式,跟踪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推进、落实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房地产市场调控意见建议报省政府决策。各州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领导机构,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权责明晰、运作高效的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制度,并按月形成监测报告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级监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对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且势头得不到有效控制的城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