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试点工作已经省政府同意。为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现制定《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合肥市开展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试点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9〕53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调整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除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外,增加行使涉及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机动车维修清洗、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环境保护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公共卫生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公共场所擅自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业务培训和制度建设
市城管执法部门要认真梳理新增加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增职能的业务与法律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范围,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小旅馆、小餐馆、小浴室、游艺室、歌舞厅以及机动车维修清洗、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的无证(照)经营行为,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执法与疏导的关系,严格、公正、高效、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