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长各单位:
根据《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206号令)的要求,我市从2006年开始全面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要求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近年来,各用人单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创造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2009年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2283人,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残疾人是最需要社会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有效解决残疾人生产生活困难是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和《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切实增强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大力宣传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和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宣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新的税收政策,增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认同感。
二、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在残疾人和用人单位之间搭建交流平台,并根据企业的需求组织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企业开发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岗位补贴;鼓励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程序,为用人单位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提供便利条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从2009年开始,我市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暂按30000元计算,执行时间暂定三年(2008年长沙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835元。若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2010、201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30000元,则按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计算)。各县(市)职工年度平均工资由当地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