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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无名和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无名和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0〕13号)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确保公共安全与卫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名和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无名遗体是指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是指非自然生理原因死亡的遗体。
  无人认领的遗体是指无名遗体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遗体存放期满后不到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的遗体。
  第三条 无名和非正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由公安机关负责出具,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收运遗体。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无名遗体的处理,按属地管理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执行。
  (一)城市街道、社区内发现的无名遗体,由各区、县(市)所在街道(乡镇)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拍照、登记、备案、勘验遗体、出具死亡证明,街道(乡镇)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办理殡殓手续。
  (二)公安交警、水警、高速支队管辖区域内发现的无名遗体,公安部门负责拍照、登记、备案、勘验遗体、出具死亡证明,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办理殡殓手续。
  (三)铁道及火车站管辖范围内死亡的无名遗体,由铁道部门负责通知铁路公安派出所拍照、登记、备案、勘验遗体、出具死亡证明,铁道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办理殡殓手续。
  (四)接受医疗卫生单位救治无效死亡的无名遗体,由医疗卫生单位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拍照、登记、备案、勘验遗体,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死亡证明,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办理殡殓手续。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非正常死亡的遗体中有涉案嫌疑或其他事故死亡的遗体,由负责办案的公安机关负责拍照、登记、备案、勘验遗体。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办理殡殓手续。
  第六条 无名和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由殡仪馆的殡仪服务专用车辆负责运送,殡仪馆应在指定时间、地点接运遗体。负责处理的部门要安排工作人员随车看护遗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殡仪服务中介机构运送遗体,以防遗体灭失、腐化或损伤,影响案件的侦破和责任的区分,影响遗体存放、火化等相关手续的正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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