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编制重点矿种勘查开发规划
抓紧编制铝、锰、铀、稀土矿及钨、锡、锑、钼、高铝黏土、萤石等矿种勘查开发规划。2010年7月底前,完成铝、锰、铀、稀土矿勘查开发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其余6个矿种勘查开发规划编制工作。
(五)建立“协管员”制度
所有矿区逐一设立矿区监管责任牌,注明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将所有矿区的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统一对外公布。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清理排查公告阶段:2010年6月至7月。对全区矿产丰富地区及勘查开采项目进行拉网式清理排查。6月底前,全面公示稀土等矿产开采企业名单和控制指标分解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7月20日前,各市将清查出的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和各个稀土等矿产探矿权、采矿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汇总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查处整改阶段:2010年8月至10月。依法查处清理排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通报、挂牌督办重大典型案件。全面建立“协管员”制度,所有稀土等矿产矿区全部竖立监管责任牌。全面完成超量开采查处工作。各地于10月10日前将查处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三)检查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1月。各市完成自查验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专题报告。迎接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将成立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自治区工信委、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林业厅、工商局、安监局、煤监局,南宁铁路局,广西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有关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在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中,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强大合力。国土资源部门重点负责对无证采矿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重点负责对非法采矿使用的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物品来源以及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的查处,环保部门重点负责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严重破坏环境行为的查处,工商部门重点负责对买卖非法开采矿产品行为的查处,林业部门重点负责对矿产开发活动中毁林行为的查处,安监部门重点负责对非法尾矿库和无证开采产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监察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违纪参与办矿、暗中支持非法开采等行为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