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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 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对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勘查规范施工和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

  3. 深入清理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对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 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法律规定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环境严重破坏的,无论是持证矿山,还是无证勘查开采,都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5. 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二)清理整顿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

  1. 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对实际开采的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种不符的采矿权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无证采矿处理。

  2. 严肃查处超量开采行为。对超控制指标或超采矿许可证规定生产能力生产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未建立原始台账和原始生产日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核减下年度指标。

  3. 严肃查处冶炼分离企业或个人收购非法生产的稀土等矿产品行为。对收购、运输、加工非法生产的稀土等矿产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 严厉查处越权审批稀土等矿产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准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突出抓好重点矿区的整治

  各地要将非法采矿易发、频发的地区,包括价值高、埋藏浅、易开采的稀土矿区、锰矿区、煤矿区、金矿区等违法开采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矿区列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开展集中整治。自治区将平南县稀土矿区、武鸣县两江铜矿区、田东县江城锰矿区、田林县高龙金矿区、天峨-乐业岭团金锑矿区、来宾市八一锰矿区等6个矿区以及所有稀土、钨、锡、锑、钼、高铝黏土、萤石等矿产整合矿区列为自治区挂牌督办的重点矿区。要将重点矿区的整治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结合起来,按照整治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通过重点矿区的整治和整合,达到违法开采行为全部被取缔、违法人员被依法查处、环境破坏得到治理、安全事故隐患被消除、矿区长效监管机制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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