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心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任务。针对此次审计调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审计部门提出的建议,在认真分类梳理、深入剖析原因的基础上,切实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还,上缴本级财政;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用于未经批准变更建设项目的,要责令限期纠正,并归还原资金渠道;出借项目资金尚未归还的,要责令限期追缴,并归还原资金渠道;滞留项目资金,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要立即拨付到位;对于由财政垫付本息增加财政负担的有关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应结合实际情况,商有关各方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对长期停产停业、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组织财政、国有资产以及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清算,偿还债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工作情况和处理结果,于2010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审计厅。
(三)强化审计服务,提高整改效果。加强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同时也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审计机关要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努力为被审计单位提供法律、财务以及会计方面的服务,促进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到位和规范管理。审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文明审计;审计人员要深入被审计单位,现场提供审计服务并跟踪回访审计整改情况;对于重要的审计整改项目,审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后续审计;对于整改工作的整体效果,审计机关应进行必要的分析评估,对于整改工作中出现的新的管理思路,审计机关应进行必要的分析总结,为政府外债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
三、加强研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加强对主权外债的管理、整改和监督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建立健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强化外债贷款项目的预评估机制。对于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国外贷款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组织工程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还贷能力、配套资金落实和风险进行深入的分析评估、论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靠的评估结果。
(二)完善主权外债风险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我区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以及财政支出的具体状况,进一步完善主权外债项目数据库,实行外债借、用、还的全程跟踪动态管理。除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外,对外国政府贷款的二类项目也要求提交项目决算表,建立全口径的外债管理数据库,全面了解和掌握地方政府外债规模、信用、效益,实时监测和预警债务风险;对部分贷款项目尤其是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研究建立贷款项目财产抵押工作机制,切实降低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