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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二)市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材料后,依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
  (三)市司法局审查完成后将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予以公示(面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公示期不少于7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可以分批次公示)。
  (四)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日起7日内向考核机关书面申请复查。考核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公示期满后,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考核结果,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分所加盖“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
  (六)考核工作结束后,市司法局将本地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情况总结和考核结果,于7月20日前报省厅备案,省厅审核汇总后依法在报刊和省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八、注销事项
  对律师事务所的注销: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主管司法局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由市司法局上报省厅注销该律师事务所。
  2.对于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5日内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面向公众)或者本局政府网站上公告,责令其限期(不超过30日,具体时间由各市确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并查明原因;逾期仍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市司法局报省厅注销该律师事务所。
  九、其他工作要求
  (一)2010年1月1日-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申请考核,但需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2010年6月1日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勿需上交。
  (二)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已满并按要求整改后,再予考核。
  (三)“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已经启用,年度考核工作除提交书面的材料外,各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在该平台上完成合格、不合格、新领证注销等次评定操作。
  (四)各律师事务所认真核对平台数据库本所律师和本所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等情况(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平台上本所信息一致),变动情况应及时向省厅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五)律师事务所会费标准在律协《关于做好2010年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通知》中有说明。
  (六)为了保证律师管理平台上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在年度考核期间,建议各律师事务所(包括本所人员)不再提交新的行政许可申请,待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再办理有关许可事项。
  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把年度检查考核与正在开展的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实事求是,认真做好本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附件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doc(要求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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