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认真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
(十五)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
(十六)履行了团体会员义务;
(十七)认真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
(十八)律师事务所正本按规定上墙悬挂;
(十九)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的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
(二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考核不能达到以上标准的,司法行政机关书面责令律师事务所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合格”等次标准的,结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按照《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
二十五条和《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年度检查考核的主体
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县(市)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市司法局负责对全市律师事务所的考核。
六、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年度考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附件1);
(二)律师事务所的2009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不少于3000字);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09年10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核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可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无需审计);
(四)2009年度律师工作统计报表(司法部制表);
(五)纳税凭证(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七)为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八)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九)会费交纳证明(2010年交纳会费汇款凭单复印件)。
第(五)、(六)项内容如在财务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的,无需再提供其他相应凭证。
七、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
(一)市直属律师事务所于6月25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年度执业考核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各县(市)区律师事务所于6月25日前向本县(市)区司法局报送考核材料,县(市)区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完成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市司法局提出建议。审查完成后,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于7月1日前一并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