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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0]35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考核的范围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和省内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以及本所律师遵守法律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
  三、年度检查考核的方式
  年度检查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并综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如年终考核等),评定考核意见。
  四、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和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三)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能满足服务的要求;没有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
  (四)认真开展日常党建工作,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警示教育;
  (五)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实习(助理)律师指导管理、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等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能够进行有效监督;
  (六)设立了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等基金;
  (七)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并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
  (八)配有专职财会人员和行政人员;
  (九)按规定及时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报表》等;
  (十)依法缴纳了税款;
  (十一)认真履行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
  (十二)依照法律、规章对设立的分支机构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律师事务所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后,按要求认真完成整改;本所律师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后,能吸取管理上教训,督促其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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