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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0年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六、年度考核主体
  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
  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区域内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年度考核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七、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申报表》(附件1);
  (二)年度执业活动的总结报告(不少于2000字);
  (三)律师执业证(市属所在7月2日前交到律师协会,县(市)区所在7月9日前交到律师协会);
  (四)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及完成规定培训的证明。
  八、年度考核程序
  (一)申请年度考核的律师应当就本人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履职报告和《年度考核申报表》。
  (二)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并对其在《年度考核申报表》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律师协会。
  (三)市律师协会收到律师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四)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予以公示(面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内部),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被考核的律师对律师协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日起7日内,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律师协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五)市司法局经过备案审查,在律师执业证上备案考核结果,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如市司法局对律师的考核结果有疑义的,市律师协会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六)考核工作结束后,市律师协会将本区域内的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情况总结和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九、其他工作要求
  (一)2010年1月1日-5月31日许可执业的律师无需申请考核,但应将《律师执业证》上交市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一并报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执业”字样。2010年6月1日以后许可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上不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无需在检查考核记录栏作任何记录。
  (二)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3个月的,由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其转入前的执业情况由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向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与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并综合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材料,提出考核等次。
  (三)会费缴纳标准按照《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律师事务所应缴团体会费按所内执业律师人数确定。执业律师5人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10000元;执业律师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增加1人,会费增加1000元。
  执业律师应缴个人会费为每人每年2000元。
  1.参加过2009年考核的律师,当年个人会费全免的,今年会费减半;
  2.2009年度考核以后至2010年5月31日许可执业的律师,今年个人会费全免;
  3.2010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免缴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按规定缴;
  4.团体会费缴纳的人数以2010年5月31日前在册执业律师为准。
  70岁以上老律师可免缴个人会费,但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当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出具的从业律师工作20年证明及未受业内处罚证明。
  女律师孕、产期申请免缴个人会费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医院证明;(3)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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