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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0年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0年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10年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对象
  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
  二、年度考核时间
  市属律师事务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25日完成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并上报书面材料送至市律师协会;
  县市区律师事务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25日完成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并报本县(市)区司法局审查,由县(市)区司法局收到考核材料后经审核在7月1日将事务所上报书面材料送至市律师协会;
  三、年度考核内容
  (一)遵守《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遵守律师协会行业规范等情况;
  (二)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情况;
  (五)履行个人会员义务情况、会费缴纳情况;
  (六)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七)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八)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九)承办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和参与重大敏感事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的情况;
  四、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合格”等次:
  (一)遵守《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
  (二)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尽职尽责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完成规定的培训;
  (五)履行了会员义务;
  (六)在执业过程中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七)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或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但处罚期已满或已执行;
  (八)尽职尽责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
  (九)承办重大、疑难、复杂和群体性案件等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
  (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律师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律师协会组织统一集中培训教育;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依照行业惩戒规则予以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五、律师暂缓考核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或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律师事务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应当暂缓对该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并整改后再予考核。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对律师开展年度考核,并向市律师协会报送考核材料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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