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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的意见

  (六)建立“绿色信贷”机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银信部门利用信贷机制,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列入淘汰类、限制类名单,并会同符合环境友好企业标准的企业名单交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作为银行授信的参考依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停止信贷。
  (七)建立“绿色税收”机制
  税务部门对开发、保护、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关于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政策,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的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结合我市实际,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八)建立“绿色财政”制度
  公共财政投入项目必须与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建立减排效能与财政拨付挂钩制度。政府采购优先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并给予奖励;建立财政投入环境效率评估与审计制度。
  三、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的保障措施
  (一)成立环境经济政策实施协调小组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环境经济政策实施协调小组,市环保局具体负责与各部门的协调联系,发改、环保、财政、规划、国土、工商、税务、物价、林业、水利、监察等部门和银行、保险等机构依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1、市发改委做好全市产业调整规划。
  2、市环保局负责实施排污权交易、环境资源补偿、环境责任保险、“三同时”保证金、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等工作,配合物价部门建立上述工作价格体系,同时做好其他环境经济政策实施配合协调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绿色采购环境经济政策,加强财政监督与管理,为各项环境经济实施提供工作经费保障,对环境经济政策各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没有依法办理环评许可的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5、市工商局严格把关环保前置审批制度,对小型污染企业、餐饮业、娱乐业项目的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把关。
  6、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实施绿色税收环境经济政策,依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积极配合其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实施。
  7、市物价局负责建立各项环境经济政策价格体系,制定并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做好日常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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