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的意见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划分环境风险企业,对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砷制品以及涉镉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全面实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全面投保;在造纸、规模以上养殖业等企业逐步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依法建立投保企业优惠政策、奖励制度以及设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项资金。环保部门要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和环境风险防范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在核发和换发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开展行业准入审查、上市环保核查、申报环保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中,大力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和推介工作。要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责任,开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和工艺设施的调查,充分评估其环境风险和影响,尽可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遭遇突发环境事件,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事故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确保污染受害者得到经济赔偿。
  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
  (四)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保证金机制
  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轻工、纺织、黑色冶炼、有色金属、化工、石化、医药、电力、建材、机械、饲料、食品、酿造等行业对环境和生态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必须缴存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保证金由负责环评审批的同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收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经“三同时”验收合格后,由收存保证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将保证金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息全额退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有关要求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部缴入同级国库,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五)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建立包括事件受理、调研勘察、组织调解、行政仲裁以及司法诉讼等五个方面的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属机构或个人污染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区、县(市)属机构或个人的污染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统一监管。被控致害方有排污行为,且排放污染物与受害方的损失有直接关系的,环保部门应责令排污单位迅速排除危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