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实施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包括排污权交易、环境资源补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同时”保证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绿色信贷”、“绿色税收”以及“绿色财政”等八项制度。
(一)建立排污权交易机制
坚持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则,建立排污权交易机制。
按照湖南省关于排污权主要污染物交易的规定,我市现阶段主要开展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扬尘、二氧化碳为主的排污权交易工作。在国家、省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范围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需要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排污权优先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长沙市优先培育发展的主导产业倾斜。长沙环境资源交易所作为主要污染物交易平台,引入市场机制,允许融入社会资本,支持环保事业发展。
(二)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环境资源补偿包括城市大气环境资源补偿、流域水环境资源补偿和生态环境资源补偿三个方面:
1、城市大气环境资源补偿机制。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扬尘为补偿因子,以建设单位为补偿责任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气环境资源补偿。
2、流域水环境资源补偿机制。以长沙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为补偿责任主体,以化学需氧量、氨氮为补偿因子,对长沙境内区、县(市)主要跨境河流开展流域水环境资源予以补偿。
水环境资源补偿采用超标补偿和达标补偿两种方式。如县(市)交界断面水质指标超过断面控制目标的,上游县(市)政府将对其下游县(市)政府进行经济补偿;如交界断面水质指标优于断面控制目标的,下游县(市)政府将对其上游区、县(市)政府进行经济补偿。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交界断面,制定断面控制目标值,建立断面自动监测系统。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并设立专户用于水环境资源补偿,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扣缴、补偿资金。
3、生态环境资源补偿机制。生态环境资源补偿机制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损害林地、绿地、湿地、土壤、山体、水体、农田、动植物、景观等各类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者、使用生态环境资源受益者、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考核结果等级较低的各级政府、生态保护投资者等支付生态补偿资金,生态保护志愿者无偿捐赠生态补偿资金,补偿管理机构使用生态补偿资金保护、改善、恢复、重建生态系统的活动。
(三)建立环境风险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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