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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农业厅首问责任制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三)不按规定公开有关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办人员、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

  (四)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未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和事实进行,造成不良影响或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不作负责的解答、不受理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引导、不转交的,对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耐心解释的;

  (六)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七)无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范围、标准和票据管理规定收费的;

  (八)在基层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公务接待规定,吃喝玩乐,铺张浪费,甚至“吃、拿、卡、要、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未按规定请假, 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者工作时间从事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在发生各种自然灾害、重大农业突发事件、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解决或决策不当、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问题不受理,或漠不关心、隐瞒真相,甚至歪曲事实,导致矛盾激化的;

  (十二) 其它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和超越权限行使职权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导致行政过错的有关责任人员,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一)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效能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效能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效能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 审核人、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效能过错发生的,审核人、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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