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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农业厅首问责任制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五)执行上级机关各项重大决策,要及时部署和落实,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涉及重大事项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予以上报;对下级机关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作出明确答复。

  (六)对厅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

  (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做到相互补位,或实行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八)对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要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优化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行政效能过错的,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行政效能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效能,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坚持有错必究、违规违纪必纠的原则;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厅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规章及厅里的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政令不畅,影响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整体部署,或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农业项目、工程建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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