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继续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我省自2003年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先后在15个省直单位和17个省辖市属行政执法单位发展公职律师200余人。这些公职律师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为本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活动,处理了大量具体的法律事务,为本单位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探索完善公职律师工作,根据司法部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决定继续执行《河南省司法厅公职律师试点办法(试行)》(豫司文[2003]35号),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范围
省直属和省辖市属行政单位法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公务员,符合条件,经本单位批准,可以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从事公职律师工作。
二、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单位申请设立公职律师的文件;
2、《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3、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份;
5、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份;
6、蓝底小二寸照片3张(用于申请表和执业证)。
《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可从《河南律师网》下载中心下载,以上3、4、5、6需粘贴到《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内。
三、注意事项
1、已申领了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按司法部规定统一换发新版执业证。换证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证明、原执业证及小二寸蓝底照片1张。
2、2010年度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办及换发工作集中在6月至7月上旬进行。不再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请将执业证交回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3、新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员自行联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不少于三个月。实习结束,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出具实习鉴定。
4、根据行政单位实际情况,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员参加本单位业务培训,不再参加省律师协会统一的岗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