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坚持行政复议个案分析、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要依法、公正、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和委员会审查制度,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联系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及相关部门)
34.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实施国家赔偿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有过错的责任人员进行行政追偿,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行政追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行政赔偿、补偿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相应的赔、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
(八)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措施
35.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使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经费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市政府法制部门中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加大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切实按照“中办发(2006)27号”文件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政府法制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各部门)
36.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安排。政府各部门要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要逐步建立依法行政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培训、法制机构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掌握本地区依法行政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及各部门)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