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审查。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定程序修改或撤销。要积极受理和认真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切实做到“有文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22.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2009年开始,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和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
23.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评估制度。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和评估。清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改进。(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
(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4.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进一步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理顺执法体制,完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大冶市、阳新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并有计划地开展文化、旅游、交通、矿山安全、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综合执法。改进行政征收方式,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征收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建管委及相关部门)
25.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认真执行《
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认真研究执法中存在的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现象,积极探索从源头上解决执法冲突与执法缺位问题。(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
26.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适时开展执法项目清理,保证各执法单位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行政处罚调查权、审核权和决定权分离制度。完善行政执法配套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在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