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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16.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交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由法制部门或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

  17.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和滥用权力。(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及相关部门)

  18.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定期限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行政决策后评价的期限和组织机关由决策机关在进行决策时确定。(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研究室及相关部门)

  19.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或者利用职权影响听证结果、合法性审查结果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在合法性审查中存在失职行为、不按规定实施后评价而造成重大损失等玩忽职守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县(市)区政府相关人员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或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20.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政府令”或“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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