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2009年4月29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现结合黄石市实际,就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自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发布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断加强法治建设,依法行政的观念不断增强、制度不断完善、行为日益规范。但总体来讲,离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地位予以强化落实。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一)落实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
1.市县政府在本级党委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认真了解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切实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贯穿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及各相关部门)
2.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要在合理分清部门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加快实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对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