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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
(2009年6月22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全市煤炭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09〕3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煤矿关闭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大冶市、阳新县和黄石经济开发区应按照“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打击非法、淘汰落后、整合资源、提高档次、提升水平”的要求,将本地区现有煤矿淘汰关闭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扩能提高一批,实现减少矿井数量、改善安全设施、提高管理水平的工作目标。2009年全市计划关闭小煤矿10处,全市煤矿控制在28处以内。

  二、关闭煤矿类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规定,本次关闭工作主要涉及大冶市、阳新县和黄石经济开发区,有关煤矿关闭的标准如下: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不足、技改扩能达不到6万吨/年的;

  (二)布局不合理、井田划分不合理的,整合后保留1个矿井,其他予以关闭;

  (三)不同采矿权人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保留1个矿井,其他予以关闭;

  (四)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五)越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六)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后验收不合格的;

  (七)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重超标排污的;

  (八)安全生产状况不好、近3年来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政策确定应当予以关闭的。

  三、工作要求

  大冶市、阳新县和黄石经济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把煤矿关闭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狠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关闭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和纠正不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井;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的监管指令,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认定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重超标排污的矿井;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对关闭煤矿的有关证照依法作出处理;监察部门负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当关闭而未关闭以及由此引发事故的责任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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