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23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57号)精神,全面改善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推进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通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全市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施范围和主要环节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包括高中、初中、小学、特校和幼儿园等。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和市教育局直管的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初中校舍改造、新农村卫生及新校园建设等专项工程和每年的校舍维修改造常规机制的建设工程,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的实施计划与方案。
(三)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在分类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