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实收费减免政策。本市登记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流动小商贩和长期在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农民,可免予工商登记,实施备案管理。
5.落实创业补贴等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含本地户籍毕业2年以内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不超过六个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创业成功后,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创建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
1.加快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充分整合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以及企业、学校、家庭等各类资源,鼓励各类资本投入,建立一批创业园区(基地),结合实际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大冶市、阳新县要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区域建设农民工创业园;积极兴建创业一条街、创业小区,集中为创业者提供廉价的经营场地,提升集聚发展效应。在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时,要优先考虑为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等各类人员提供创业经营场所,并给予适当的倾斜和照顾。
2.实行场地租金补贴。对进驻且经认定或备案的各类创业园区(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按照带动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人数,给予一次性场地租金补贴。
(三)健全和完善创业培训体系
1.加大各类创业培训力度。建立满足城乡各类人员创业培训体系,拓展创业培训领域,将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都纳入创业培训的覆盖范围。着力提升创业能力,激励高层次创业人才发展壮大;加大创业能力培训,鼓励大中专毕业生投身创业;着力创业意识培养,引导城乡各类人员积极创业。扩大创业培训载体,将创业教育列入全市各类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教育培训计划,强化大中专毕业生创业意识的培养。
2.开展创业师资培训。采用多种方式建设高素质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通过开展师资培训、教研活动、参观考察、教材开发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创业培训服务机构及师资和咨询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业务水平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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