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建实施阶段(2009年9月至2011年6月)。完善落实扶持政策,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创业能力。优化创业服务,建立市、县(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便利指导服务。开展专项推进活动,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机制。
(四)自查迎评阶段(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对我市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评估,形成自查评估报告,迎接省有关领导和专家组对我市创建工作的评估验收。
(五)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12月以后)。巩固和发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持续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为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造条件。
四、主要措施
(一)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1.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继续扩大扶持全民创业的小额担保基金的规模。2009年,城区担保基金规模不少于2200万元,县(市)不少于100万元;城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规模不少于8000万元,各县(市)不少于500万元。要扩大发放对象,提高贷款额度,拓宽贴息范围。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合创业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2010年和2011年将在2009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和发放规模的基础上,分别逐年递增10%和20%。
2.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制订鼓励各类人员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及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开展创业。放宽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创业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行业和领域限制标准,简化相关审批手续。为城乡各类人员创业提供绿色通道,大力支持发展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将个体经营者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对城乡劳动者创办小规模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