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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经督促整改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黄石市政府信息审查程序流程图(略)

  2.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

  年  月  日

部 门

 

审查人

 

审查意见

 

信息名称

 

信息公开

属性及原因

拟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不予公开原因: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 危及公共安全□

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危及社会稳定□

保密审查

机构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意 见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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