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