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通告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公路、桥梁的完好与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交公路〔2007〕596号)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超过公路、桥梁限定标准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4.2米);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装载超过下列第1-6种情形规定的限制标准的车辆:
1.二轴车辆(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3.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质量的。
二、运输不可解体的超限货品,必须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报,经批准后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桥梁,经过检测其车辆轴载重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公路、桥梁及城区道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一律组织转运或卸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对拒卸或故意逃逸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