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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一站式”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


  (二)“一站式”结算服务范围。对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乡高龄低收入老人津贴人员及时纳入“一站式”结算服务范围。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扩大“一站式”结算服务范围。

  (三)医疗救助程序。申请住院救助的困难群众,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审核及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救助标准垫付医疗救助资金。对医疗费用较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存在困难的,由被救助对象或亲属向民政部门提出垫付申请,民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垫付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通过银行汇入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对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确需转诊到尚未开展“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或尚未纳入“一站式”结算服务范围的其他救助对象,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救助申请,按规定及时办理医后结算,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的享受医疗救助服务。

  四、救助资金结算

  (一)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凭相关证件和治疗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同步办理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手续。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09]242号)规定的救助标准结算,救助对象只缴纳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应自付部分。

  (二)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结算。医疗救助垫付资金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结算单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审批工作,将医疗救助资金通过银行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推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一站式”管理服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尽快建立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相互衔接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社会保障“一卡通”一期工程建设的要求,切实形成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管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适时启动网上审批系统,逐步实现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网络同步结算以及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的网络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方便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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