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市医疗救助帐户和农村医疗救助帐户合并,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办理资金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或会计核算部门要设立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要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当年累计结余资金一般应不得超过筹集基金总额的15%,且按规定及时结转到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结余资金过多、使用不够合理的市、县(市、区)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要负起责任,认真审核救助对象患病病例等原始凭证,对于利用假发票、假凭证恶意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以及因审核不严,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地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目录的使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要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工作,除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外,还应通过举办医疗救助培训班,编印政策宣传提纲,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低保金发放银行网点、低保年度核查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舆论监督的力度。要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家庭类型、救助病种、救助金额、救助时间等内容的医疗救助档案并归档管理。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于7月底前制订或完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细则,切实抓好落实。工作进展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