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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救助服务内容。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实施分类救助,资助参合参保主要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高龄老人、二级以上残疾人、城市6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和在校贫困大学生给予资助;门诊救助主要对农村五保对象、城市贫困孤残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高龄老人给予救助(低保对象中的孕产妇和新生儿不再给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是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高龄老人、在乡老复员军人、贫困孤残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给予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除上述情况还包括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临时救助主要是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高龄老人和低收入困难群众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维持药物治疗以及急诊、急救个人自负医药费用确有困难的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按宁政办发[2009]2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管理服务

  各地要切实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开展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管理服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治病、及时结算。

  (一)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服务。自治区决定先在5个大市各选择2个县(市、区)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试点工作,争取2010年底前全面推行。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看病,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扣除医保报销等费用后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对于申请医疗救助的其他救助对象,或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救助手续,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的享受到救助服务。

  医疗救助原则上选择就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确需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由救助对象报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备案。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高龄老人等救助对象转诊可根据实际情况预借一定的医疗费用。积极探索异地就医的申报、审批和结算办法,方便困难群众看病就医。

  (二)实行门诊救助费用社会化发放。各地要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对救助对象实行分类分档门诊救助。对低保对象、高龄老人和农村散居五保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众门诊救助资金要于每年3月1日前汇入救助对象银行帐户;对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门诊救助资金不发个人,由敬老院统一集中管理使用;低保对象、高龄老人和低收入困难群众慢性病救助由救助对象凭就医证明或购药凭证到当地民政部门及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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