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宁民发〔2010〕53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精神,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就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加快制度建设,完善救助模式,简化救助程序,创新补偿和支付办法,搞好衔接配套,提高救助实效,不断满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医保制度衔接,建立城乡一体的普惠型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三)目标任务:争取到2012年在全区建立覆盖城乡、资金保障、管理规范、程序便捷、效果明显,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资助参合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病救助、临时救助”五位一体的普惠型医疗救助体系,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目标。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医疗救助范围和内容
(一)规范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宁夏户口的以下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贫困孤残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城乡高龄低收入老人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高龄老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家庭年总收入低于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支出费用50%以下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