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管理的重要内容,严格依法监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集生产、住宿、经营于一体的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重点区域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知识教育培训,全面提高群众的消防意识;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项目,加大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的消防监管,实施消防安全源头控制;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消防特有岗位的用人管理;加强消防产品市场管理,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格局。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应急救援需要,及时组织修订消防规划,增建、改建、配置消防安全设施,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评,严格奖惩兑现。
(二)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全市所有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要建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并按照《湖北省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落实行政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做好乡(镇)、社区的消防安全各项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农村消防水源、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3.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城市社区要建立保安联防消防队;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并加强保安人员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2年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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