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评价内容 | 分值 | 得分 | 扣分点 |
企业市场行为 | | 被施工企业投诉,经核查属实,或信用评价征求意见中不合格的扣3分。 | | | |
因混凝土问题造成四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扣3分;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扣3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依法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扣2分;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后,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扣3分。 | | |
使用社会车辆未签订安全责任合同的,每台扣1分;车辆驾驶员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每人扣1分。 | | |
企业车辆(含租用的社会车辆)未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要求的行驶路线文明行驶的扣5分。 | | |
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使用的外加剂合格证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各扣3分。 | |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销售未经检验合格预拌混凝土的扣2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使用规范格式发货凭证的扣2分 | | |
社 会信 誉 | 总分值25分 | 拖欠工资拒不还款的扣3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供应混凝土引起纠纷的扣3分;拒绝供应少量混凝土被投诉的扣3分。 | 25分 | | |
混凝土交付使用后,因质量投诉的扣3分。 | | |
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拒报销售流向的各扣3分(发生三次以上,取消评优资格);劳务用工不规范扣2分;未履行依法缴纳税费,未办理社会保障的扣2分。 | | |
供应混凝土不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扣2分;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
附 加指 标 | 总分值20分 | 获国家综合性先进单位加5分;获省、市行政管理部门综合性先进单位加3分;获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推广散装水泥先进单位加2分;获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先进单位加2分;通过质量认证体系的加2分;企业所属混凝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GPS系统并正常使用的加2分。企业所属混凝土运输车辆(含租用的社会车辆)有统一标识,车容车貌整洁的加2分。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际年产量达到20万立方米以上加0.5分,30万立方米以上的加1分,40万立方米以上的加1.5分,50万立方米以上的加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