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施工升降机配置齿轮锥鼓型渐进式防坠安全器的,无论使用与否,检验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寿命不得超过5年。
(二)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应当为建筑工程提供配备齐全有效安全装置的施工升降机,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相关安全责任。施工升降机配备的防坠安全器等部件,灵敏度要符合设计要求、安全可靠,且在有效检验期内。
(三)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在进行安装作业前,要重点对防坠安全器进行查验,发现防坠安全器未按标准配备或者已经超出两年检验期限的,要向产权或使用单位提出报检或更换要求,超出检验期限未及时更换或重新检测合格的,不得进行升降机安装。
(四)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的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防坠安全器是否具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配备型号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测合格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对于达不到要求的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待按照标准对防坠安全器检测合格或更换新安全器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施工升降机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所有施工现场在用的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进行专项回检(无论设备是否已经过检测),未按标准配备防坠安全器或者已经超出两年检验期限的,不得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同时要将回检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建筑施工现场用安全防护用品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
1.立即开展在建工程安全防护用品的自检自查工作,撤换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排除安全隐患。
2.设置专人管理安全防护用品,建立安全防护用品进货台帐,加强安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工作,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3.对拟购买安全防护用品的生产厂家或专营商店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省级劳动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检验出据的《检验报告》进行查验。
四、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自主在市场购置、配备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施工现场用安全防护用品。对未达到本通知要求标准购置和配备安全防护装置、用品或者因配备不合格装置用品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施工现场用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企业到指定商店购置、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