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所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有市级以上建材质检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六)配合比设计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JG/T230)及地方标准《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23/T1357)的要求;
(七)通过试验确立预拌(干混)砂浆配合比汇总表, 实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汇总表范围;
(八)当预拌(干混)砂浆的原材料发生变化时,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验重新确定,当预拌砂浆质量能满足合同要求时,该配合比才能在实际生产中使用;
(九)砂浆性能检验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的规定执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十)建立各种设备的检验保养制度;计量设备应具有检验合格证书。
附件2:
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一、试验室人员要求
(一)配备试验室专职负责人。试验室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从事建材试验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配备试验室检验人员。试验室检验人员中4人以上应具有从事建材检验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2人以上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检验人员应具有砂浆检验资格证,熟练掌握砂浆检验的操作技能及检验方法。
二、试验能力及检验能力要求
(一)具备原材料的检验能力
1.具备砂的常规检验能力,可进行砂的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密度等项目检验;
2.具备水泥的常规检验能力,可进行水泥包括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等项目检验;
3.具备粉煤灰的常规检验能力,可进行粉煤灰包括细度、烧失量、需水比、含水量等项目检验;
4.具备外加剂及保水增稠材料的常规检验能力,可进行含固量、密度、减水率等项目检验。
(二)具备砂浆常规各项性能的检验能力
可进行砂浆配合比试配、拌合物性能、稠度、分层度、含气量、凝结时间、保水性、强度、抗冻融、收缩率、拉伸粘结强度试验等项目检验。
三、试验室条件要求
(一)环境条件要求
1.试验室的面积、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凝结时间测定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2℃,相对湿度不低于50%;试拌砂浆和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成型后停置期间试验室温度应保持在20±5℃,相对湿度不低于50%;预拌(干混)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的标准养护条件为温度20士3℃、相对湿度大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