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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基本条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三)市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批复意见、松北区由区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环境评价批复意见、县(市)由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环境评价批复意见;
  (四)年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专用生产线,生产线应包括砂烘干输送筛分分料除尘系统、原料筒仓部分、计量系统、搅拌系统、成品料输送、包装系统、气动系统、电脑控制系统;
  (五)配有有效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的预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不少于50个(企业拥有产权);
  (六)配有预拌(干混)砂浆专用运输车辆不少于3台(企业拥有产权);
  (七)企业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二、设备要求
  (一)电脑控制系统中的生产配方及产量数据能即时备份,且备份的数据格式便于识别;
  (二)预拌(干混)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和预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应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三、人员要求
  (一)试验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相关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
  (二)预拌砂浆生产系统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和本岗位职责。
  四、试验室条件
  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条件应当符合《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的要求。
  五、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一)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外加剂、保水增稠材料及矿物掺合料向哈尔滨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使用;
  (二)原材料建立管理台帐,所采购的原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规定进行复验,同时建立相应记录。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水泥、矿物掺合料、保水增稠材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必须具有独立的储存设备,防止杂物混入;
  (四)确保砂在过筛前后在存放场地不发生混堆的问题,且标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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