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请资质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验收标准》和《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第六条 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一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需要继续从事预拌(干混)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30日内对申请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合格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换发资质证书;经核验不合格的或资质有效期届满但未依法申请延续手续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第八条 申请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六)企业的验资报告、土地使用证、规划选址意见书、企业设备、厂房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对相应变更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