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建发〔2010〕139号)
在哈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
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适应我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需要,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工程质量。现将《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适应本市建设工程应用砂浆成品化、商品化的需要, 为节约资源,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保证预拌(干混)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
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预拌(干混)砂浆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