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诊断性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诊断性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济安监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对重点监控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强化危险源监控手段和措施,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市安监局决定自5月4日至6月30日期间,组织专家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一次诊断性安全大检查活动,并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指南》中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加强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地下非煤矿山诊断性安全检查大纲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关于加强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工作,继续深化“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工作机制,规范检查形式,细化检查内容,强化检查效果,及时发现和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杜绝和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查找确定各类危险源和隐患级别,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分级监管职责,突出预防重特大事故,突出排查治理重特大隐患,突出落实各项危险源监控措施,从监控对象、监控方式、检查内容、检查频次和隐患整治等诸方面,建立和形成有效的监控、监管机制,促进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改进和提高,切实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
  二、确定重点监控非煤矿山企业的原则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按以下原则确定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一)自然危害因素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和冲击地压等危险、有害因素的;
  (二)矿业开采秩序混乱,存在超层越界、互相贯通,容易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容易造成大面积冒顶坍塌事故的;
  (四)事故隐患多,技术装备水平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近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每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根据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生产情况,结合其他非煤矿山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重点,对下年度重点监控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重新调整和确定,并将调整确定后的名单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三、工作重点
  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应当列入各县(市)区安监局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起日常监控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有关制度,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诊断性安全检查。根据《地下非煤矿山诊断性安全检查大纲》(见附件)要求,市局将精心组织水文、地质、采矿、机械、电气、爆破、防治水等有关方面专家,在5月4日至6月30日对重点监控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一次诊断性安全检查。诊断性安全检查结束后,形成每个企业诊断性安全检查报告。报告要客观真实,指出的问题要力求全面准确,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同时,各县(市)区要根据市局出具的诊断性安全检查报告、季节、气候变化情况和企业改制、重要安全设施设备变化情况,针对不同类型非煤矿山生产作业特点和危险、有害因素的程度,建立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周密制订检查方案,有针对性地抽取安全检查表的部分内容对重点地下监控非煤矿山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二)突出诊断性安全检查重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要以水文地质资料齐全可靠程度、探防水措施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为重点;存在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涌出危险的矿山,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以电气设备和气体检测仪器的配备、防止气体突出的措施、急救装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等为重点;存在大面积采空区的,要以按设计进行开采、矿房矿柱的留设以及采空区的监控、预测预报等为重点;提升运输要以安全设施的齐全可靠为重点;爆破器材要以储存、使用等制度的完善和回风风流是否直接进入矿井的总回风巷道等为重点。
  (三)切实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指南》中的执法建议予以分类,并下达隐患整改指令,落实隐患整改的责任人、资金、措施和时限,切实做好跟踪督查和检查验收。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于一时确实不能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执法建议中的A、B类)和危险源,要落实监控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在隐患整改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并书面报告同级政府和市安监局备案。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市安监局负责市管企业隐患的整改、落实、督查工作;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隐患的整改、落实和督查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