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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特点,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所列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其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必要内容之一,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后的预案,各自建立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组织相关演练。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进行预案编制。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结合本企业、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人员及设备信息准确;
  (六)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与施工现场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救援人员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掌握救援行动的方法、技能和注意事项,以及救援器材和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工程项目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根据演练效果,分析存在问题, 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制定的本单位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应急管理机构根据施工单位预案中所准备的人员装备等情况,确定部分单位作为市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补充力量,建立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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