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建发〔2010〕120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次生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地铁、桥梁等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制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其纳入市政府整体预案中,实施联动运行。建设工程应急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安全监察站负责。
建设工程发生土方、模板、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坍塌、倾覆等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的群死群伤事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启动预案。
第四条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案体系建立的相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建立本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编制救援预案,并与市级预案有效衔接,有效补充。
建设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级别事故,需要区、(县)级启动应急预案配合抢险救援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预案。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达标考核必备内容。根据本单位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建立本企业内部应急救援工作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